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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持续提升北京地区安防工程建设整体水平,推广优质与诚信理念,打造北京地区优质安防企业,增强社会对安全防范的关注和支持,加快推动北京安防行业健康全面发展,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首都安全防范》杂志针对北京地区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首安杯”2020年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首安杯”2020年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为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工匠精神,加快安防行业的技术创新,提升安防工程质量,宣传和表彰北京地区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及政策要求的安防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次评选设立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北京安防中小精品工程奖。
第四条 “首安杯”2020年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的评选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评选原则,不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选活动过程中,在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以及合作媒体发布评选活动通知,并在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针对评选活动过程做陆续报道以及获奖结果公示。
第六条 “首安杯”2020年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上级主管或用户单位推荐的申报方式。同时建设方可推荐工程项目参与评选,并对推荐工程项目撰写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报送申报组,并通知被推荐企业参加企业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评企业最多可申报两项北京地区安防系统工程项目,且为2018至2020年度期间竣工验收的安防工程项目,优质工程奖工程投资额要求300万元以上,中小精品工程奖工程投资额要求100万元-300万元之间,要求为整个安防系统工程项目,项目须竣工、试运行且验收合格;申报的工程质量应代表本企业的最高水平。(注:本次评价是对安防系统工程的完整评价)。
(二)申报的项目须工程程序完善、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符合本次评选制定的《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评选标准》。
(三)工程设计具有创新性,项目管理规范,施工工艺精良,设备选型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四)同时申报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处罚并撤销奖励。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企业申报表,备电子版(模板见附件1及附件2)发至邮箱baxzjw @163.com;
(二)企业营业执照、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复印件、北京安防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三)全套技术资料一份,包括:工程合同(含设备清单)、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和施工方案、系统图和管线敷设图、隐蔽工程验收单、系统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维保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效检测报告。
(五)用户满意度证明(用户公章)(模板见附件3)
(六)工程项目如果有创新,则提供创新成果报告(包括:设计、施工、调试等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有创新特点的成果总结。1000字以内,并备电子版)
第九条 评选时间表如下:
(一)报名时间:2020年6月24日--10月16日
(二)专家评审:2020年7月1日--11月13日
(三)综合评审:2020年11月18日--11月30日
(四)公示时间:2020年12月7日--12月11日
(五)颁奖时间:2021年1月(具体时间待定)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填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合规性审核。申报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登记确认,开展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组进行初审。
(三)初审与复审(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资料初审,通过后进入复审(现场评审)。
(四)终审与批准。经综评组进行审议、认定、综合评定后选出最终获奖工程,上报领导组审核批准。
(五)公示与发布。最终结果由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后发布,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授予“首安杯”北京安防优质工程奖或中小精品工程奖。
第十一条 为体现评选活动推优推新重质量,加强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本次评选活动为参评企业提供了更多宣传渠道,以展示参选项目或产品特色,加强企业曝光度,以实现企业增加影响力,扩大企业知名度的效果。本次参评企业即可获得以下权益:
(一)评选活动过程中,组委会将会在协会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对参评企业提供集中式报道,报道企业名称、参评项目或品牌等内容。
(二)评选活动过程中,凡参评企业均可享有在协会微信公众号双优评选专栏及网站免费宣传机会一次,宣传内容企业提供,以宣传企业参选项目或品牌为主800字以内。
(三)本次评选活动,获奖项目及品牌将在年会上颁发奖杯及证书,年会会刊及双优背景板上进行展示,《首都安防》内刊杂志可提供宣传机会。
(四)获奖产品优先向重大项目中和行业用户推荐。
第十二条 评选活动监督仲裁委员会对评选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并受理和仲裁对评选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领导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评选结果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和推荐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评选活动期间与评审专家私下接触,不得干扰评选工作的正常进行。有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年度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本次活动所提交的企业资料及相关核心技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组委会将对提交的核心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选主办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