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关村中安安防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Y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SIDA。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内三十家知名度较高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促进中国公共安全领域的创新发展及跨界融合,打造面向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的综合服务平台。

配合深化社团改革、社团发展及坚持市场化运作的需求,以促进中国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融合和创新发展为己任,在安防、安保、应急等相关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从产品、研发、工程集成方向的高科技企业吸收单位会员,以及邀请在社会或行业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个人成为个人会员,本会充分发挥自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精准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3号11号楼405室(白孔雀艺术世界A座)

本会的网址:www.csida.org,微信公众号:中关村中安安防产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安防产业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和大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与法律保护,专业咨询培训与发展,承接政府委托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个人会员须由单位推荐,并须在本会业务领域或相关领域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高威望和影响力,能有效推动本会业务的发展。如需审批,需提供正规单位的正式审批文件;

(四)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 单位会员需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个人会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推荐证明材料原件;

(三)会员须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六)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各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情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秘书长采取选举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